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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簡介 | 組織體系 | 學會章程

第三章  組織及職權

 

 

第 十三 條 
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
 

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二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 

 

第 十四 條 
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    

一、

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

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三、

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四、

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五、

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
六、

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七、

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
八、

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 
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
 

 

第 十五 條 

本會置理事 15 人、監事 5 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
 
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5 人,候補監事 1 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 
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 

 

第 十六 條 
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

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
二、

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三、

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
四、

聘免工作人員。

五、

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六、

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 

 

第 十七 條 
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 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

 

 

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 十八 條 
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

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

審核年度決算。

三、

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
四、

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五、

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 

 

第 十九 條 
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 

 

第 二十 條 
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 2 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
 

 

第二十一條 
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一、

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
二、

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三、

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四、

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 

 

第二十二條 

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 
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 

 

第二十三條 
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 

 

第二十四條 
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 

 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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