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會 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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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七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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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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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未受禁治產與褫奪公權之個人,年滿二十歲、具有專科以上同等學歷或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資格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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團體會員:凡本會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行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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贊助會員:凡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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榮譽會員:對本會有特殊貢獻公司行號、機關構者。 |
二、 |
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表,並繳納會費且經理事會通過。 |
三、 |
本會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,團體會員變更代表時,須主動行文報請本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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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八 條 |
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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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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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九 條 |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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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 條 |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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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一 條 |
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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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二 條 |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 |